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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會計系 資料庫使用同意書 本人 同意依中正大學會計系資料庫使用規則,使用與下載研究所需之資料。 本人知道,本人僅於在學期間 (於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可依規則,使用本系資料庫,畢業後將喪失資料庫之使用權,若屆時需使用本系資料庫,應向系上提出申請,經核準後方可使用。 此外,本系資料庫均為資料庫廠商提供授權予本系使用,除本系相關人員依本規則使用外,不得經由電子計算機可讀取或紀錄之方式進行複製,編輯或以任何形式提供與任何非本系相關人員使用,若有違反之情事而損及本系之權益,系上將依法追究責任。 且本系資料庫均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編輯著作,若有任何未經授權使用資料庫,而導致侵權糾紛時,系上將協助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二,處理著作權侵害之相關事宜。著作權侵害亦屬於刑事犯罪。 若有任何損及本系之權利及侵犯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本人願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二及相關法令,負法律上之責任。 立書人簽名: 日 期: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二相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九十二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意圖營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二、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超過五份,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五條 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六條之二 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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